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恪守学术道德,树立严谨求实的学术风尚,规范我校学位论文的管理,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及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内教研函〔2013〕3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内蒙古农业大学申请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统称为学位论文)。
第二章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伪造试验方法、试验手段和试验数据的;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三章责任与义务
第四条 学位申请者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指导教师对所指导的学生是否遵守学术规范和有违学术道德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第五条 指导教师应对所指导的学生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并提出明确的学术规范要求,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具体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以及论文涉及的文献、试验数据和学术观点的真实性、可靠性进行审查。
第六条 学位申请者所在学院应当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
第四章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认定
第七条 内蒙古农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认定机构。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统筹负责全校各类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认定工作的组织与管理。研究生院负责博士、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认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教务处负责本科生毕业论文作假行为认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本单位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生毕业论文作假行为认定工作的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条 通过论文审核、专家评审、论文答辩、他人举报等方式发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上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进行最后认定,并形成书面认定结果和处理意见。
第五章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处理
第九条 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学校将向社会公布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前款规定的学位申请人为在读学生的,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学位申请人为在职人员的,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通报其所在工作单位。
第十条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者,属于在读学生的,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的,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一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未对论文严格审查把关,造成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校依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指导教师警告、记过处分、降低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二条 学校将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学科和学院(系)等学生培养部门的年度考核内容。对于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科(专业),学校核减该学科(专业)的招生计划;对于出现上述情形的学院(系),予以通报批评,并给予该学院(系)负责人相应的处分。
第十三条对学位申请者、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15日内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结束后,学校将处理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内蒙古农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